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素姎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2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