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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素姎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2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承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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