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1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61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聰
- 被告
- 中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