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1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62號
- 原告
- 朝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騏濬
- 訴訟代理人
- 金鑫
- 被告
- 彩虹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柔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