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2號
- 原告
-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齎贍
- 被告
- 李村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