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8號
- 原告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佑
- 訴訟代理人
- 許恭誠
- 被告
- 呂名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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