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9號

聲請人
簡佑晉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瑩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許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他跟相對人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沒有資力可以支出訴訟費用,而且本件訴訟並不是顯然沒有勝訴的希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等情形,有該分會民國107 年8 月29日,申請編號0000000-N-008 之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在卷可證,而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訴訟,也已經繫屬在本院,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並不是顯無勝訴的希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照上開規定,應該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