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聲請人即

被告
郭美凰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請求對第三人告知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以書狀記載:應受通知參加人為美國印太司令部及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下稱日台交流協會)等語(本院卷第269頁),並主張係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66條規定告知訴訟(本院卷第325頁)。而被告就美國印太司令部及日台交流協會符合上開訴訟告知規定部分,主張就「於因被告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部分,對日台交流協會而言,日本國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未經正當的徵收程序,不得收歸公用,依西元1952年4月28日簽訂之臺北合約第3條,有關日本國民在台灣的財產處分應依特別協議,依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當局簽訂的特別協議,即便有特別協議也必須要有正當的徵收才能夠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收歸公用,但本件沒有特別協議,因此收歸公用,日本國依照不合法之署令移轉占有給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日本國憲法之規定,日本國必須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對美國印太司令部部分,美國依舊金山合約第23條是主要占領國,依第4條B項日本政府同意美國軍政府對台灣的財產的處分為有效性,但是美國軍政府並沒有沒收系爭土地,而它的下級機關是蔣介石總司令及接替者,若違法沒收者,當然要負最高指揮監督義務未善盡的侵權行為責任;台灣不過是託管地,中華民國西元1907年簽訂的海牙第四公約第47條,私有財產應予保障,該條約美國也有簽訂,故此侵權行為對美國也有效力;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怎麼會知道是依美國的國內法哪一條?是託管地,依照聯合國國際仲裁判斷報告(西元1925年11月30日第579至585頁),恩修等英國對美國(薩菲羅號案),美國應負監督不週之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本院卷第325至328頁)。

二、惟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66規定有明文。在簡易訴訟程序,得由當事人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陳述告知訴訟之理由及訴訟程度,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以代書狀之提出,同法第428條、122條規定可資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訴訟告知應具備下列之要件:

①須在訴訟繫屬中;②須受告知之第三人因當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該當事人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③須由有告知權者為之:即原則上僅當事人有告知訴訟之權限。所謂當事人,係指因自己敗訴而致第三人私法上地位受不利影響之當事人而言,不包括他造。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係主張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原告為管理人,相對人即被告郭美凰、另2位被告陳楫秘、陳琉璃即釋天妙(下合稱被告陳楫秘等3人)共同占有系爭土地上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代號A部分面積259.25平方公尺之房屋、代號B部分面積335平方公尺之庭院(下合稱系爭地上物),為無權占有,請求被告陳楫秘等3人拆除系爭地上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案訴訟結果被告陳楫秘等3人如敗訴,被告陳楫秘等3人即應拆除系爭地上物並給付不當得利,對於日台交流協會、美國印太司令部而言,並無私法上地位受不利之影響,是日台交流協會、美國印太司令部對被告郭美凰而言,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5條所定之要件,被告郭美凰主張依上開規定向日台交流協會、美國印太司令部,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