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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履行保養費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原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莊鴻松
訴訟代理人
林敏
被告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告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養費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原告催告給付債務之存證信函僅寄送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就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原告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利息之起算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年7月6日起算。另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自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21日收受存證信函後7日之翌日即106年6月29日起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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