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 原告
-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作立
- 訴訟代理人
- 莊鴻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
- 被告
-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 被告
-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養費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原告催告給付債務之存證信函僅寄送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就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原告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利息之起算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年7月6日起算。另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自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21日收受存證信函後7日之翌日即106年6月29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