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87號原 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勤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明 被 告 江佳玲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0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另以裁定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