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5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3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葉麗貞
- 被告
- 沐恩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