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

原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陳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7元,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6 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的利息,

㈡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被告以前向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公司(下稱佳信銀行)申辦信用卡消費,約定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佳信銀行已經在民國94年12月5 日把對於相對人本金新臺幣11,0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從屬權利全部讓與給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又在97年11月7 日將債權讓給鼎威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鼎威公司在106 年4 月25日又把上開債權讓給原告。因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所以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