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
- 原告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程
- 被告
- 陳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7元,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6 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的利息,
㈡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被告以前向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公司(下稱佳信銀行)申辦信用卡消費,約定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佳信銀行已經在民國94年12月5 日把對於相對人本金新臺幣11,0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從屬權利全部讓與給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又在97年11月7 日將債權讓給鼎威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鼎威公司在106 年4 月25日又把上開債權讓給原告。因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所以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