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 原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映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60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7元,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6 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以前向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公司(下稱佳信銀行)申辦信用卡消費,約定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佳信銀行已經在民國94年12月5 日把對於相對人本金新臺幣11,0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從屬權利全部讓與給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又在97年11月7 日將債權讓給鼎威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鼎威公司在106 年4 月25日又把上開債權讓給原告。因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所以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