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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7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714號

原告
蔡明勳
被告
松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騰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如附件所示退貨單所載之貨品與107年4月1日送貨單所載之貨品之關聯性為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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