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76號
- 原告
- 蕭天賜即金輝機車行
- 被告
- 陳美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106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前經本院通知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