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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82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828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告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46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正光積欠原告債務112,750元,及其中106,327元自97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取得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3106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楊正光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經鈞院於105年9月1日核發105年度司執字第32065號執行命令,及於106年8月23日核發106年度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楊正光對於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之3分之1應移轉予原告,並由原告按月逕向被告收取。惟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依上開執行命令向被告按月收取時,被告仍拒不給付,則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2,46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3106號債權憑證、105年9月1日105司執字第00000號、106年8月23日106司執字第29461號執行命令為證(本院卷第13至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全卷與楊正光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5頁)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上開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合計52,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1月14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期間                │最低基本工資│每月扣押金額│月份數│移轉比例│應收金額│
├──────────┼──────┼──────┼───┼────┼────┤
│105年9月至105年12月 │20,008元    │6,669元     │4     │30.09%  │8,161元 │
├──────────┼──────┼──────┼───┼────┼────┤
│106年1月至106年8月  │21,009元    │7,003元     │8     │30.09%  │16,436元│
├──────────┼──────┼──────┼───┼────┼────┤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 │21,009元    │7,003元     │4     │26.82%  │8,201元 │
├──────────┼──────┼──────┼───┼────┼────┤
│107年1月至107年10月 │22,000元    │7,333元     │10    │26.82%  │19,668元│
├──────────┼──────┼──────┼───┼────┼────┤
│合               計 │            │            │      │        │52,4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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