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 原告
-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詣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