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瓊城
- 被告
- 尚毫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方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給付票款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1時宣示,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嘉義市107年8月24日停班,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7年8月27日上午11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