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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原告
林靜宜
被告
熊大大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6 日下午3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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