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蕭素卿
- 相對人
-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宏
林水源
蔡胡春桃
林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4項關於「林水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林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