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蕭素卿 相 對 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林水源 蔡胡春桃 林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及附表二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主文第1項更正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編號1更正為: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29,714元(計算式:65,180元×31/68= 29,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