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順麗 相 對 人 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420,000元, 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