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

聲請人
陳順麗
相對人
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