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陳順麗
- 相對人
- 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峰即利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