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號
- 原告
- 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廸
- 訴訟代理人
- 呂良豪
- 被告
-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