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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周俞宏

  • 當事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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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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