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