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隆德
- 代理人
- 李啟仁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黃晴鉉
- 即被告
- 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舒 住同上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唐義 住嘉義縣○○市○○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黃晴鉉住所地在雲林縣、相對人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於本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按。本件訴訟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溪湖鎮,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