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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18號

原告
廖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及提出繕本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4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記載的訴之聲明「⑴被告應給付預告工資;⑵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⑶被告應給付6月1日及6月2日的工資」並非具體明確(應於聲明具體表明預告工資多少錢、6月1日及2日的工資多少錢,並於事實及理由欄附計算式),其請求的原因事實也無從認定請求金額所據的計算內容為何,依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如果逾期未補正,就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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