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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廖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123,0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但是原告繳納1,83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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