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2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2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晶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祐慶即左邦科技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慶即左邦科技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