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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當事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本人請務必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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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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