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盧伯璋
- 原告詹小芃即詹依窈、與相對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抗 告 人 詹小芃即詹依窈 抗告人與相對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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