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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盧伯璋

  • 原告
    詹小芃即詹依窈與相對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抗  告 人 詹小芃即詹依窈 抗告人與相對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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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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