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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2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69號

原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告
醞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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