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原告
鑫寶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成
被告
王奕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審理時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 年附民字第38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08 年1 月31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而在民國108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77,456 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2 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過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被告從民國106 年7 月18日起到同年9 月21日止,在原告公司擔任外送業務員,負責送貨、收貨、收受貨款、提供客戶換鈔服務等業務,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向客戶收受貨款、載運貨品、提供客戶換鈔服務的機會,在106 年8 月間某日,把自己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的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9,165 元,予以侵占;又在同年9 月間某日,把自己持有如附表二所示的貨款合計151,031 元,以及換鈔現金20,000元,予以侵占,用來清償他個人債務。嗣後經原告公司會計人員查核帳務有異,才報警處理。被告侵占原告的貨款,應該賠償原告的損害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前述一、㈠所示的事實,被告在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108 年1 月30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都承認確實有侵占原告公司前述款項的事實,被告並且因此遭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犯2 次業務上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7 個月、8 個月(定應執行刑1 年)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刑事卷宗為調查,並有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以證明(前述卷宗第41至44頁、第51至59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原告前述主張,應該可以相信。

㈡被告侵占原告所有前述貨款等金錢合計290,196 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金錢,以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108 年2 月2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8.1-106.8.10  │61,380元        │
├──┼─────────┼─────────┼────────┤
│2   │阿忠牛肉          │106.7.11-106.8.10 │57,785元        │
├──┼─────────┼─────────┼────────┤
│    │                  │小計              │119,165元       │
└──┴─────────┴─────────┴────────┘
附表二:
┌──┬─────────┬─────────┬────────┐
│編號│廠商名稱/貨品     │訂單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紅豆              │106.9.1-106.9.10  │57,112元        │
├──┼─────────┼─────────┼────────┤
│2   │阿忠牛肉          │106.8.21-106.8.31 │30,105元        │
├──┼─────────┼─────────┼────────┤
│3   │大慶海產          │106.7.1-106.7.10  │30,334元        │
├──┼─────────┼─────────┼────────┤
│4   │深山              │106.8.20、106.9.9 │19,710元        │
├──┼─────────┼─────────┼────────┤
│5   │快樂              │106.9.18          │12,560元        │
├──┼─────────┼─────────┼────────┤
│6   │金牌啤酒、燕京、空│106.9.20 (銷貨單 │1,210元         │
│    │籃、礦泉水        │)                │                │
├──┼─────────┼─────────┼────────┤
│    │                  │小計              │151,031元       │
├──┼─────────┼─────────┼────────┤
│7   │換鈔現金          │                  │20,000元        │
├──┼─────────┼─────────┼────────┤
│    │                  │共計              │171,031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