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
- 原告
- 羅揚駿
- 被告
- 益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節成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星
- 被告
- 劉嘉良即元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25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