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建昌
- 即被告
- 鄭正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吳奕麟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義毅 住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
- 即原告
- 郭芳麟 住同上
- 即原告
- 郭俊傑 住同上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秀真 住嘉義市○○路00號
- 王郭素卿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 高郭碧霞 住雲林縣○○市鎮○路00巷0號
- 郭碧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 郭明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 郭素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 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