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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陳思睿

  • 當事人
    易東有限公司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原   告 易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峻 被   告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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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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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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