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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563號

原告
祥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德
訴訟代理人
鍾俊樞
被告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在民國108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00,435 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7 月27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03 年3 月26日先向原告購買規格「25.4×2 ×6060」及「38.1×1.5 ×6060」的鋼管各750 及350 支,又追加「38.1×1.5 ×6060」規格的鋼管350 支;之後又在103 年4 月17日向原告訂購鋼管,原告也在同年4月17日、4 月21日陸續出貨(只有部分出貨,還有「25.4×2.0 ×6060」及「38.1×1.5 ×6060」鋼管各750 及350 支沒有出貨)。原告就已出貨部分的貨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91,638 元,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但是,被告只分別在103 年8 月18日、104 年3 月17日及106 年8 月25日各支付11,203元、50,000元及30,000元,其他貨款200,435 元到現在還沒給付,因此依照買賣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的答辯略以:積欠貨款就應該還,但是最近景氣不好,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沒有辦法還這筆錢,請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把款項還完,我同意原告的請求,本來欠錢就應該還,當初我虧欠原告公司90幾萬元,也已經清償到剩下20幾萬元。詳細資料我現在還是要查,有錢我就慢慢還,我知道現在剩下20幾萬元,詳細金額我不確定,請原告給我一點時間,公司有賺錢,我還是照樣慢慢還給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在103 年4 月間向原告購買鋼管,貨款合計291,638 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91,203元,還有200,435元沒有清償等情,已經提出統一發票為證據,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也承認現在還積欠原告貨款20餘萬元沒有清償等語,因此,原告前述主張,應該可以相信是實在的。

㈡依照以上論斷,原告依照買賣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給付,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命被告給付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的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該由敗訴的被告負擔。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包括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以證明。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2,210 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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