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69號
- 原告
-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被告
- 酺記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0 段00巷00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