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小調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小調字第6號

聲請人
簡誌成
相對人
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699元、加班費8,962 元、特休假工資7,934 元、工資49,400元、提繳勞退金提撥差額4464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4,4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是本項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0 元】(計算式:500 元+3,000 元=3,500 元)。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記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