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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吳芙蓉

  • 原告
    廖健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原   告 廖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123,0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但是原告繳納1,83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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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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