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廖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123,0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但是原告繳納1,83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