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吳芙蓉
- 原告廖健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4號原 告 廖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123,0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但是原告繳納1,83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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