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3號

聲請人
趙晟宏
相對人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且未繳納裁判費,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 條前段所規定之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提出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與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140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