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趙晟宏
- 相對人
-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且未繳納裁判費,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 條前段所規定之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提出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與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140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