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望民
- 當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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