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施峰達
- 被告
- 曼蝶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6元,以及其中本金28,673元從民國108年5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3.63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