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
曼蝶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6元,以及其中本金28,673元從民國108年5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3.63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