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華盈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鑫和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平
- 代理人
- 陳俊良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賴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為相對人住所地之情,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附卷可憑,佐以相對人亦稱其實際是住在新竹市,堪認相對人戶籍地非其住所地。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