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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盧伯璋

  • 當事人
    陳俊良賴宜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19號聲 請 人 華盈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鑫和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為相對人住所地之情,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附卷可憑,佐以相對人亦稱其實際是住在新竹市,堪認相對人戶籍地非其住所地。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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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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