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宋建麟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的住所是設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上開住所是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