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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即被告
宋建麟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的住所是設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上開住所是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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