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宋建麟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的住所是設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上開住所是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江靜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