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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937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93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睿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二、三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禾康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之更正後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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