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23號原 告 大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基 訴訟代理人 陳榮 被 告 林榮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4,91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1月12日起至107年3月1日止,任職於原告之嘉義分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開拓業務、收取貨款、貨品運送及客戶接洽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107年1月間及同年2月間(農曆過年後),先後二次利用向如附表編 號一、二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貨款及將持有之公司貨物變賣得款之機會,詎未繳回款項,而逕將其為原告代收業務之款項及販賣原告貨物之得款,共計419,910 元(已扣除案發後已返還之5,00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07年2月28日,原告發現帳目及庫存不符,始查悉上情。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174號起訴 書提起公訴,並經鈞院107年度易字第8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成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確定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自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同意給付,並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於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時已 對原告所為之請求為認諾(本院卷第33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雖原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件無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期別:民國;幣別:新台幣) ┌──┬──┬───────┬────┬───────┬─────┬───────┬────────────┬─────────┐ │編號│筆數│出貨日期 │客戶名稱│收款時間 │繳回金額 │侵占金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所處之刑及沒收 │ │ │ │ │ │(侵占時間) │ │ │(尚未返還部分) │ │ ├──┼──┼───────┼────┼───────┼─────┼───────┼────────────┼─────────┤ │一 │① │106年12月26日 │三榮平價│107年1月間某時│ │ 7,040元 │ 275,925元 │林榮棋犯業務侵占罪│ │ ├──┼───────┼────┼───────┼─────┼───────┤ │,處有期徒刑6月, │ │ │② │同上 │大量傳 │同上 │ │ 2,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1,00│ │ ├──┼───────┼────┼───────┼─────┼───────┤ │0元折算1日。未扣案│ │ │③ │同上 │新重興 │同上 │ │ 2,000元 │ │之犯罪所得275,925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④ │107年1月間 │不詳 │同上 │ 6,934元 │ 264,885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二 │① │107年2月12日 │大量傳 │107年2月間農曆│ 37,555元 │ 80,000元 │ 138,985元 │林榮棋犯業務侵占罪│ │ │ │ │ │過年後某時 │ │ │ │,處有期徒刑6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1,00│ │ │② │107年2月13日 │連發 │同上 │ 14,575元 │ 30,000元 │ │0元折算1日。未扣案│ │ │ │ │ │ │ │(於107年3月1 │ │之犯罪所得138,985 │ │ │ │ │ │ │ │日被告事後還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5,000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③ │107年2月13日 │環順 │同上 │ 20,000元 │ 33,985元 │ │額。 │ ├──┴──┴───────┴────┴───────┴─────┼───────┼────────────┼─────────┤ │共計 │ 419,910元 │ 414,910元 │ │ │ │ │(275,925元+138,985元=│ │ │ │ │414,91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