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2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14號
- 原告
-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仁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淵律師
- 被告
-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