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

原告
羅揚駿
被告
益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節成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星
被告
劉嘉良即元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25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