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號原 告 羅揚駿 被 告 益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節成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星 被 告 劉嘉良即元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25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