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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孫偲綺
  •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高鳳苹

  • 原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原   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營業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票據之付款地亦在臺中市,有原告所提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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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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