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孫偲綺
- 法定代理人李茂枝、高鳳苹
- 原告金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皇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原 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營業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票據之付款地亦在臺中市,有原告所提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珈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