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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原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營業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票據之付款地亦在臺中市,有原告所提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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