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71號
- 原告
-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被告
-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營業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票據之付款地亦在臺中市,有原告所提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