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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建昌
即被告
鄭正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義毅 住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
即原告
郭芳麟 住同上
即原告
郭俊傑 住同上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真 住嘉義市○○路00號
王郭素卿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高郭碧霞 住雲林縣○○市鎮○路00巷0號
郭碧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郭明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郭素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