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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原告
易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峻
被告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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