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 原告
- 易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峻
- 被告
-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