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號原 告 易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峻 被 告 士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璵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