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