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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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